水产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
市法院二审认为,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肖像权使用期限应当确定为与劳动关系期限一致。 小韩离职后,水产公司继续在抖音上发布该视频,构成对小韩肖像权的侵犯,双方并未就包含小韩肖像的短视频的使用达成明确约定。
肖像权是一项关系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。 无论水产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抖音带货,劳动关系终止后,未经小涵同意,不得继续发布含有小涵肖像的短视频。
相关视频是下架还是删除?法院判决
那么,涉案抖音短视频是继续下架隐藏,还是删除?
小涵表示,由于抖音账号由水产公司控制,虽然涉案短视频现在公司已经下架,但以后随时可以重新发布,不利于保护其肖像权.
对此,水产公司回应称,抖音视频号是公司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,涉案短视频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点赞量。 点赞数同步下降,影响营销,损害公司财产利益。 庭审中,水产企业作出书面承诺,表示不再发布已下架的涉案短视频,否则自愿承担相关民事责任。
市法院认为,涉案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,包括视频点赞数等数据引流收益,属于水产公司支付对价后取得的合法商业利益,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法律。 鉴于水产公司已下架涉案短视频,并承诺不再上架抖音带货,其他人无法再在抖音平台上观看这些视频。 这种方式可以达到保护小涵肖像权的目的,所以小涵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。 近日,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判令水产公司赔偿小涵500元。
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使用雇员肖像需征得雇员同意
“互联网+”催生了许多新的经济业态。 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和生产力的同时,也伴随着新的矛盾和冲突。
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需征得其同意,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,尽可能规避风险。 例如,企业如需继续使用离职员工画像,应提前与对方沟通,并签订相关授权协议。
“本案反映了传统企业在互联网平台营销过程中,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身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。” 办案法官表示,在两种权益发生冲突、法律空间灵活的情况下,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强度需要平衡利益,即在保护肖像权的同时,坚持比例原则,选择损害各方权益最小的方案,促进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。